1.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編號1之建物,建物後方為菜園。
2.
1372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26建號無他項權利登記。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 人須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清單上所載房屋之建 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 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投標無效。
6.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 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7.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 耕及無自用農舍之證明。
8.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 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建築執照內容記載,建築面積為120.25㎡,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履勘時,與主建物旁 另有搭建鐵皮屋,與主建物以雨遮相連,該鐵皮屋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惟如第三人就鐵皮屋之 所有權有爭執,應以實體判決為準,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 金。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 之危險。
10.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 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