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分2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4.
本件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稱拍賣土地與3431-1地 號土地相鄰,現況為雜木林,並有鐵皮建物及私設巷道坐落。債權人代理 人稱,拍賣土地原為其所有,鐵皮建物應係坐落於3431地號上,為其多年 養羊及放置雜物之用,無水電亦無門牌,須借電拉電線使用,移轉土地(含 鐵皮建物)時就無使用該建物。又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建物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另其上鐵皮建物是否確僅坐落3431地號須由拍定後日後申請鑑界 使得確定,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就其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土地。六、本件均無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