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61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等土地相鄰,其上座落 建物(門牌:安和街296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其上建物為債務人之 父親使用。據黃永結(債務人之父親)稱:土地及其上建物係我在使用,建物 為其所有。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610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 畫內道路用地),現為道路;161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其上有建 物。
3.
16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611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16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定之。 六、
7.
161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就其 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購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拍賣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 受。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 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