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三義鄉育英段111地號土地全部為池塘,部分雜木林,部分數棟建物坐落;112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雜木林;126地號土地為建物及鐵皮物坐落;127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129地號土地部分紅色鐵皮坐落,部分空地;138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
5.
113年7月18日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稱:111地號土地為池塘,部分建物;112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部分雜木及空地;
6.
127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門牌號碼:西湖村上湖34號),部分空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129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138地號土地部分建物(無門牌),部分水泥空地及水泥道路;223地號土地為鐵皮建物;224地號土地為空地;
8.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111地號土地現況為池塘;112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號碼:上湖
10.
127地號土地為磚造平房(門牌號碼:上湖34號),種植短期作物及空地;129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138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號碼:上湖23─1號)坐落,空地及道路;223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部分池塘及雜木;224地號土地為雜木;
1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3.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4.
依11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育英段9。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11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12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6.
247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8.
247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2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柒萬零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