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81地號土地為雜草,部分為溪床,土地出入口有鐵門阻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持分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38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分六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