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種植芭樂。依地籍圖 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3.
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 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