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 物,債權人稱門牌號碼為司馬路106巷8號、34號、39號及40號;73地號為道 路,依地籍圖所示為司馬路之一部分。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據土地謄本所載,65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 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