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物41061一

高雄市杉林區司馬段6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得標 19.2萬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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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3/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3/18 ~ 2025/06/1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
保證金:
3.9
總坪數:
4.3
坪單價:
4.4萬/坪
持分地坪:
4.3 坪
總現值:
5.4 萬
拍後增值:
-13.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杉林區 司馬段 65地號,面積 836.7 m2,持分 200/11802,16 萬
2.
高雄市 杉林區 司馬段 73地號,面積 9.5 m2,持分 200/11802,3.2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2/17,總底價 30萬,保證金 6萬,坪單價 6.9萬/坪,流標
2拍,2025/2/4,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5.5萬/坪,流標
3拍,2025/3/11,總底價 19.2萬,保證金 3.9萬,坪單價 4.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 物,債權人稱門牌號碼為司馬路106巷8號、34號、39號及40號;73地號為道 路,依地籍圖所示為司馬路之一部分。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2.
無他項權利設定。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據土地謄本所載,65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 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杉林區 司馬段 65地號
836.7 m2 × (200/11802) × 3,800 元 - 16 萬元
= -10.6萬元
2.
高雄市 杉林區 司馬段 73地號
9.5 m2 × (200/11802) × 3,800 元 - 3.2 萬元
= -3.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83.9 坪 / 15.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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