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072地號信義巷之巷道;1109 地號上有無門牌號碼鐵皮屋、屋前鐵皮棚架。依地籍圖所示,本件土地相鄰。
3.
1109地號土地查封時有建物占用,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1072地號 土地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本件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