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光復路
5.
77號房屋,後方有廢棄豬舍及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 上開房屋非債務人羅鄭二妹(歿)之遺產。據第三人羅洪月英即債務人羅慶權 (歿)配偶在場稱,上開房屋現為伊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非都 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有加強磚造建築物及 鐵皮屋,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土地為放領耕地,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 日期:民國68年9月24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