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後方廚房有增建,二樓無增建,三樓 全部均為增建,經入內查看,屋內有水電,二樓之壁癌嚴重,客廳堆置五金物品等雜物,據鄰 居表示債務人已久未居住該處;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61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為文興街54號之建物坐落,據假扣押債權人具狀查報建物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4.
本件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 無自用農舍,若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需自行負責。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