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一及二樓後方均有增建,三樓全部亦為增 建,經入內查看,屋內有水電,壁癌嚴重,四周空無一物,地面灰塵堆積已厚;另於民國113年 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6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光復路31號之建物坐落,據假扣押債權人 具狀查報建物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59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