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部分為 果樹、雜草及產業道路。建物二側及後側有增建鐵皮建物及雨遮,建物前空地尚有一燒窯、一 蓄水池,信件置於門外地面,無人應門,似已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依土地登記 謄本標示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 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 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六、本件編號1之建物為農舍,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13日函所載,本件 農地及農舍為同一人所有,應併同拍賣,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 之規定。本件投標人應為有原住民身分且無自用農舍者為限,若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 需自行負責。
8.
本件拍賣建物係國民住宅,拍賣土地亦為國民住宅用地,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 務所113年7月4日函所載,其貸款尚未辦理清償登記,有內政部104年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 41350877號函規定適用即「尚未清償國民住宅貸款之國民住宅於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辦理 所有權移轉時,應先清償國民住宅貸款及塗銷相關國民住宅註記後辦理之。」請投標人注意。
9.
暫編173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