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 地上為空地,一部分土地上種植山芋及一棵龍眼樹,有部分土地上堆石塊。嗣 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雜草,部分為產業道路。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 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六、因本件土地使用情形尚屬不明,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六龜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