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69地號上面為雜草、樹、數棵芒果樹及部分柏油道路,但需從建物門牌頂濃路1 00巷5之39號之大門進入(大門關起無道路可通往)。嗣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履 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 5-69地號為雜樹林。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具狀陳報,75-69地號目 前無種植經濟作物,無任何租賃關係。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5-69地號北側為荖 濃溪坡岸,經現場比對地籍圖與航照圖,判斷有部分土地現況已崩塌;土地未 有臨路,須經由頂濃路100巷5之39號大門進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業用地,現況為生長雜草雜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