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雜草、部分雜樹林,依估價報告書所載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查封時,土地雜草叢生,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使用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