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指界時陳稱本標318地號土地位於一貫道道場園 區內,其上有建物、牌樓、道路、雜樹林及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318地號 土地現為天台山道場牌樓旁雜草木林及警衛室旁景觀區;另於民國90年1月10日 假扣押查封時,318地號土地有種植鳳梨、有空地,並有天壇道場之建物坐落其 上,假扣押債權人稱土地係債務人自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5.
本標土地上有建物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 土地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31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