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10地號土地上現 種植檳榔樹,另有零星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 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 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