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位於一貫道道場園區內, 其上有建物、牌樓、道路、雜樹林及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459地號土地未 臨路,現況為雜草木林及天台山道場停車場旁之人造林;另於民國89年11月28 日假扣押查封時,459地號土地種植鳳梨(短期耕作),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上有建物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且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土 地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