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種有果樹, 惟似無人管理維護,債務人稱不清楚土地現況亦無出租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土地使用分區及地目為一般農業用地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 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用地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 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