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指界時陳稱本標313及259地號土地均位於一貫 道道場園區內,其上有建物、牌樓、道路、雜樹林及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313及259地號土地現為天台山道場牌樓旁雜草木林及警衛室旁景觀區;另 於民國90年1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313地號土地有種植鳳梨、有空地,並有天 壇道場之建物坐落其上,假扣押債權人稱土地係債務人自用;民國90年7月31日 假扣押查封時,259地號土地長滿原始竹樹林等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上有建物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 土地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標25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