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指界時陳稱本標157地號土地現為雜樹林,;另 據鑑價報告所載,157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草木林及天台山道場停車場旁 之人造林;另於民國90年1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157地號土地有種植鳳梨、有空地,並有天壇道場之建物坐落其上,假扣押債權人稱土地係債務人自用,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標157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 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
5.
本標157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