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點交情形:僅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點交。六、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由伊與家人自住,無出租 情事,房屋為其父親所建,伊與其兄各繼承二分之一。經檢視屋內留有大量生活物品,為一層 平房,有樓梯可通往二層平台,該平台上置有鴿舍。另地政人員指界稱273地號土地有坐落門牌 號碼為三民路20之1號房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3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之未保存登記住宅,所 臨街道寬度為12公尺、臨街面正面寬度為4公尺,附近有一貫道天台山道場,惟實際使用情形及 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標的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 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 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第三人鍾O進於115年6月25日具狀陳報稱:債務人所有之六龜區三民路20之1號建物,部分 占用伊所有之268地號土地,伊與債務人間並無任何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存在。
7.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5年7月7日台財南管字第11565027630號函載:新寮段13建 號建物並未占用本署經管六龜區新寮段591地號國有土地;次查上開建物所坐落之新寮段268地 號土地,係毗鄰本署經管六龜區新寮段321地號,非591地號國有土地;末查債務人與本署間無 任何租賃關係。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上開 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定建物 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