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133地號上面為雜草,無道路可通往。嗣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履勘時,經會同 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5-133地號為 雜樹林。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具狀陳報,75-133地號目前無種植經 濟作物,無任何租賃關係。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5-133地號北側為荖濃溪坡 岸,經現場比對地籍圖與航照圖,判斷有部分土地現況已崩塌;土地未有臨 路,位於頂濃路100巷1之19號北側,須經過鄰地通行出入;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現況部分土地種植芒果樹與香蕉,部分生長雜樹。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