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3日查封時,標的物無門牌、現況不明。嗣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履勘 時,第三人王開發在場,陳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兄弟王開山居住使用,並按月繳納水電費,不認 識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標的物內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第三人王開發另稱土地係向台糖、台 電承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即龍興段
8.
298地號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 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