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70地號上有標的建物後半部坐落,其餘為部分巷道。檢視房屋外觀為加 強磚造三層樓建物,屋況大致良好。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其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 予他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為一層樓透天住宅(增建至三層,為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坐落基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外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形呈長方形,建物主要朝向鄰地 方屋後側,基地前後均臨約2公尺寬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79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