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四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一棟,有增 建。據債務人前妻陳○婷在場稱,房屋現由伊與債務人所生子女居住。嗣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 履勘時,建物內呈現仍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建物第一層及第四層樓前 後方皆有增建。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082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