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為空屋,
3.
4樓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編號 1土地為社區內通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暫編427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