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查封時,經詢問管理員,其表示本件房屋由應為債務人本人居 住,不清楚債務人是否另有同住之家人,該戶目前已欠繳3個月的管理費;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本件標的為鋼筋混凝土造15層大樓之第7層,使用現況為住宅 。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第五種商業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