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13日查封時,經檢視屋況及水電均正常,但有漏水之情形,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9 76元,標的含編號28號之平面車位,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潘國城陳稱有欠繳管理費約 新臺幣7至8萬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據在場之第三人表示有積欠約新臺幣七至八萬元之管理費,惟實際積欠金額,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