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72-3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地號無抵押 權設定。
6.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73地號係門牌裕昌街49巷5號房屋左 前方之巷道空地。嗣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7.
372-1地號上有門牌裕昌街49 巷12號建物;372-
8.
372-3地號為該12號建物前方道路(裕昌街49巷)。又據鑑 價報告所載,5筆土地沿裕昌街49巷,3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現況為道路;
9.
37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市場用地,372-
10.
372-3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 373地號土地周邊已建築為社區,且目前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雖編定為商業區, 惟無法作商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
11.
372-1地號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 餘土地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