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46地號為面對門牌裕昌街71號建物右 側通道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46地號沿裕昌街,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 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46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