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7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後昌路277 巷6號)坐落;607-1地號為前開建物前方水溝用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7-1 地號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本身作道路使用;607地號屬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路為右昌路277巷,路寬大約4 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60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 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 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