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5竹19624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三小段607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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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90
保證金:
178
總坪數:
16.1
坪單價:
55.2萬/坪
持分地坪:
16.1 坪
總現值:
127.5 萬
拍後增值:
-762.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四種住宅區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楠梓區 後勁段三小段 607地號,面積 145 m2,持分 1/3,880 萬
(第四種住宅區 )
2.
高雄市 楠梓區 後勁段三小段 607-1地號,面積 15 m2,持分 1/3,10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7)
2.
如備註欄所示。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7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後昌路277 巷6號)坐落;607-1地號為前開建物前方水溝用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7-1 地號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本身作道路使用;607地號屬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路為右昌路277巷,路寬大約4 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60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 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 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楠梓區 後勁段三小段 607地號
145 m2 × (1/3) × 23,900 元 - 880 萬元
= -764.5萬元
2.
高雄市 楠梓區 後勁段三小段 607-1地號
15 m2 × (1/3) × 23,900 元 - 10 萬元
= 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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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38.5 坪 / 8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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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46.2 坪 / 6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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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52.3 坪 / 455.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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