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上開三宗土 地目前為台17線公路通行道路之一部。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 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1.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地農業區交通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 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