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指界及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前方之車庫、一樓後方及五樓 加蓋之雨遮均為增建,
3.
四樓均無增建,另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其已於民國113年12月份 搬離,標的建物目前已斷水斷電,無人居住,屋內已空無一物;另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假扣押 查封時,據假扣押債權人查報標的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