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正居住於屋內。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 4月2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於拍賣標的並無停車位;管理員表示債務人係於社區外另行租賃停車 位。債務人確有積欠民國115年1月至4月之社區管理費共計新台幣6,460元(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 1,615元);管理員表示社區管理費係於每月18日預繳次月費用,115年5月份管理費繳費單已交 付債務人,尚未屆繳納期限。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