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97年4月23日查封時,在場人即居住人稱本件房屋由其女兒向債務人承租,其不 清楚租金、租期;復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履勘時,經檢視房屋外觀似有些許漏水跡象,房屋內 部第3層有鐵皮增建且現場未掛有門牌,係位於溫州街3號、7號兩房屋中間,鄰人稱該屋已有
3.
6年無人居住,經敲門呼叫無人回應,屋內多處老舊破損且有堆積雜物、垃圾,顯無人居住 使用,且第3層鐵皮屋加蓋與鄰屋相通。地政人員稱該屋未保存登記部分(即1007建號建物)於第 1層位於房屋前方,第2層位於房屋前後部分,第3層為整層,且第3層僅測至原登記寬度部分, 其餘通往鄰屋部分不在測量範圍內。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2層樓加強磚造之第1至2層 建物,土地形狀為長方形、地勢平坦,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100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請投標人注意,上開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 之風險,且本件拍定建物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