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3日查封時,23建號為有保登建物,水管部分往左皆為增建, 建物後方有鐵皮棚架,拍賣標的目前由社團法人清海無上師世界會占有使用中,平常為超渡法 會使用,前方道路通行地為他人所有,如須通行要經他人同意。又據債務人於民國115年3月24 日具狀陳報,316地號已非債務人所有,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而已,社團法人清海無上師世 界會方為實質所有權人。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陳報,23建號建物為農業資材 室,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之農業設施,其用途僅限於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 農具、器皿、農產品等目的使用(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
8.
,且無區隔之房間,亦無廚房、浴廁等構造,不適宜作為一般房屋居住、工廠或營業使 用。復據鑑價報告所載,3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臨私人道路,標的建物 為農業資材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因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占有權源涉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酌,已另行起訴,現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04號案件審理中,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