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查封時,經檢視本件房屋坐落於1150地號上,惟地政人員稱562建 號房屋平面圖登記部分與房屋現況已有所增建變更,2層以上係未登記部分,另1150地號南側有 坐落一大型鐵皮廠房及磚造警衛室,皆需由北側柵門出入,惟與562建號分屬不同建物,構造上 並未相連,上開廠房僅有北側一獨立出入口,經檢視其內部留有老舊機械設備,並停有車號AVW -8227車輛一部,廠房外尚停有車號ZP-4191車輛一部。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友人林O姍稱:上開 兩屋均由被繼承人吳太山所建,現均無人管領使用,屋內留有動產或為吳太山所遺留,其繼承
3.
本件56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 買。投標人須於投標書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1.無自用農舍證明,或2.?最近一個月稅捐稽徵 處核發之投標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總歸戶清單所載全部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 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六、634及6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上開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 拍定建物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據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115年6月25日農水高雄字第1158730250號函載,本件635建 號建物占用之鳥松區?埔段1160-1地號土地查無租賃契約書及未收取占用補償金使用費,請投 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