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一樓與二樓間有隔間,二樓有兩 個房間,三樓為鐵皮屋加蓋,水電使用均為正常,無海砂屋、非自然死亡情形。一樓建物後方 有增建,建物權狀僅登記至二樓,二樓層為正常無增建,二樓以上為鐵皮屋加蓋,另於一樓旁 亦有增建一房間。增建部分裡面有廚房設備及日常用品,水電均正常可使用,亦無任何非自然 死亡、海砂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 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 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1905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