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447及447之1地號土地均為空 地,土地上高低落差大,有崁,下為雜樹林,其中447地號土地另有種植數十棵 之香蕉樹,通往標的土地須開啟鐵門,據在場之第三人即鄰地之所有人表示土 地為債務人與家人占有使用中;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大部分為空地, 地面以營建廢棄物填平,部分低窪土地地上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二筆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