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三宗不動產現 均為雜樹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近鄰崇聖殿,土地形狀為不規則 形、地勢低窪且未臨道路,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實際使用情形。
7.
本件三宗不動產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三宗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內之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