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就459地號土地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459地號為空地,雜草叢生。嗣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就459地號土地 履勘、
8.
615地號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59地號為門牌大樹路27號三合院前之道路;
9.
6 15地號位於中正一路旁,土地上均種植荔枝樹,無建物,無直接聯外道路,須 經由他人土地通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位於大 樹區大樹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圈外圍農業地區,459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61
10.
615地號現況種植果樹,鄰近中正一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