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勘測時陳稱,建物
3.
三樓均有增建,另據在場之第三人 即債務人之父王永全表示債務人購買標的建物後,由其姊夫王秦山修建並增建三樓,建後由王 秦山全家無償居住迄今,一樓由王永全與配偶廖桂美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該處,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王秦山無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