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181地號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坐落懸掛門牌大樹鄉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7號建物(即 標的建物)一棟。嗣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就標的建物查封時,標的建物坐落於173地號上,181地 號為建物後方之空地。經訪查毗鄰門牌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8號住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有人 承租使用,但不清楚是何人出租、承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法查報具體使用租賃情 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上坐落標的建物;181 地號為屋後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債權人迄今未據陳報拍賣標的確實使用情形,因使用權源尚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請投標人注意。
9.
282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