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查封時,在場人稱伊為債務人兒子之友人,係受友人之託暫住幾 天於屋內照顧寵物,該屋為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在場人稱不清楚債務人是否有其他同住親 屬。經檢視屋內有大量生活用品,天花板有些許油漆剝落,地政人員稱該屋有雨遮之未登記部 分。另管理員稱目前債務人欠繳4個月管理費1,170元(含車位清潔費250元),車位係機械車位, 位於B區10號中間,現該車位有出租予他人,惟在場人並不知悉租約及承租人等相關情事;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第12層之集合住宅,標的所臨街道寬度約為10米、土 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59米,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