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查封時,鄰人稱本件房屋(坐落於1272-6號土地上之225及247建號 建物)自興建後即未售出且無人使用,經檢視屋內,2層以上均為空屋,僅1層擺有展銷桌椅及施 工原料、冷氣,為無人占有使用之狀態,另地政人員稱1層前後之車庫、露台在鐵門圍牆範圍 內,部分頂部未被包覆遮蓋,且該部分並未在原登記範圍內,地政人員稱2層以上並無未保存登 記之部分;另
4.
1272-9地號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況為225建號建物北側及南側之巷道。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上開房屋為4層RC造之建物,現況為住宅使用,1272-6地號土地、225及247 建號建物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本件標的均臨4米之現有巷道、臨街面正面寬度為4.35米,惟實 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1272-9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之
11.
1272-9地號土地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