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數棟建物,部分有門牌 號碼為大樹區新生街
3.
77號,部分建物未見門牌,另有部分建物已廢 棄,債權人代理人則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數棟建物,部分有門牌 號碼為大樹區新生街
6.
77號,部分建物未見門牌,另有部分建物已廢 棄,債權人代理人則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數棟建物,部分有門牌 號碼即大樹區新生街
9.
77號,部分建物未見門牌,另有部分建物已廢 棄,債權人代理人則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