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仁和段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上為部分建物、空地、雜 草;261-3地號上為雜草;263地號上為部分建物、雜草;263-3地號上為部分建物;263-4地號 上為雜草;美德段
3.
1030地號上為部分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由共有人使 用。另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查封377建號建物時,債務人莊秀英在場稱該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 家屬自住,且除部分漏水外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標的部分牆面壁癌,頂樓置有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 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 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土地係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 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263-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37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未 登記建物總面積為360.95平方公尺,其中23.9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地號為同段259地 號,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3.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