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106年開始出租予弟弟王森雄及家人,每月2萬 元,沒簽約,依鑑定報告,土地屬住宅區,標的屬四樓透天厝,屋齡約10年,3789-94地號現況 為永吉街15巷私設巷道。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債務人稱106年開始出租予弟弟王森雄及家人,故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