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4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標的由債務人自住。嗣115年3月18日履勘 測量,債務人在場,稱建物1至4樓自住,5樓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朋友方OO,沒有約定期間,每 月租金6,000元,並稱社區有管委會,未收取管理費,有公共支出再向住戶收取。經檢視標的為 集合型透天別墅,一樓為車位,二樓以上為客廳、房間,有電梯、增建,屋況良好,並無漏 水、地震受損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屋齡6年鋼筋混凝土住宅, 位於鳳山鳳翔生活圈,生活及交通便利,附近有中正國小及鳳山國中、大寮捷運站,交通便 利,綠地充足,學區環境佳,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7.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六、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